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何雙雙 被告 嚴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6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