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世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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