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58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58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凱鈞(原名鍾寶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第4637號、第60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鍾凱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銷燬。如附表一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凱鈞前於民國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6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28公克,驗餘毛重1.2775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鍾凱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如附表一所示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4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即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供被告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2.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分裝袋1只,雖為被告所有,惟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6年3月22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頁),本院復查無確據足證上開分裝袋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證據│主文││││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5年6月30日下午│以將第二級毒品│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1.臺灣桃園地方│鍾凱鈞施用第二││︵│3時10分許採尿時起│甲基安非他命置│人,於105年6月30│法院檢察署施│級毒品,處有期││105│回溯120小時內某時│於玻璃球內燒烤│日下午3時10分許,│用毒品犯受保│徒刑伍月,如易││年│,在臺灣地區不詳地│吸其煙氣之方式│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護管束人採尿│科罰金,以新臺││度│點│,施用甲基安非│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報到編號表(│幣壹仟元折算壹││審││他命1次。│其到場採尿送驗,結│見105年度毒│日。││易│││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偵字第4521號│││字│││性反應,始悉上情│卷,下稱偵卷│││第││││一,第2頁)│││2589││││。│││號││││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頁)。│││││││3.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一第│││││││4頁)。││├──┼─────────┼───────┼─────────┼───────┼───────┤│二│105年7月20日下午│以將第二級毒品│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1.臺灣桃園地方│鍾凱鈞施用第二││︵│4時10分許採尿時起│甲基安非他命置│人,於105年7月20│法院檢察署施│級毒品,處有期││105│回溯120小時內某時│於玻璃球內燒烤│日下午4時10分許,│用毒品犯受保│徒刑伍月,如易││年│,在臺灣地區不詳地│吸其煙氣之方式│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護管束人採尿│科罰金,以新臺││度│點│,施用甲基安非│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報到編號表(│幣壹仟元折算壹││審││他命1次。│其到場採尿送驗,結│見105年度毒│日。││易│││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偵字第4637號│││字│││性反應,始悉上情│卷,下稱偵卷│││第││││二,第2頁)│││2587││││。│││號││││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偵卷二第│││││││3頁)。│││││││3.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二第│││││││4頁)。││├──┼─────────┼───────┼─────────┼───────┼───────┤│三│105年10月20日上午│以將第二級毒品│嗣於105年10月22日│1.桃園市政府警│鍾凱鈞施用第二││︵│10時許,在桃園市龍│甲基安非他命置│凌晨0時15分許,為│察局毒品案被│級毒品,處有期││10○○○區○○○街○○巷54│於玻璃球內燒烤│警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採尿人真實姓│徒刑伍月,如易││年│號住處│吸其煙氣之方式│華五街15號前查獲,│名與編號對照│科罰金,以新臺││度││,施用甲基安非│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表(見105年│幣壹仟元折算壹││審││他命1次。│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度毒偵字第60│日。扣案如附表││訴│││,始悉上情。│86號卷,下稱│二所示之物,沒││字├─────────┼───────┤│偵卷三,第26│收銷燬之;又施││第│105年10月22日凌晨│以將第一級毒品││頁)。│用第一級毒品,││369│0時45分許為警採尿│海洛因摻入香菸││2.臺灣檢驗科技│處有期徒刑柒月││號│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內點燃吸食之方││股份有限公司│。││︶│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式,施用海洛因││濫用藥物檢驗││││地點│1次。││報告(見偵卷│││││││三第50至51頁│││││││)。│││││││3.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1.28公│││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毛重1.2775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4日編號UL/2016/││││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三第51││││頁)。│└──┴───────────┴────────────────────────────┘附表三:
┌───────────────────────────────────────────┐│不予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分裝袋│壹只│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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