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國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順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順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8年7月25日、98年8月15日、98年8月31日、98年9月15日(二張)簽發,並經債務人國園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永豐銀行鶯歌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五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945,000元(號碼為AB0000000)、新臺幣1,417,000元(號碼為AB0000000)、新臺幣1,102,500元(號碼為AB0000000)、新臺幣966,000元(號碼為AB0000000)、及新臺幣1,008,000元(號碼為AB0000000),聲請人經提出交換,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國園股份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945000│限公司、順│7月25日起│││││元│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2│新臺幣│國園股份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41700│限公司、順│8月15日起│││││0元│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3│新臺幣│國園股份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10250│限公司、順│8月31日起│││││0元│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4│新臺幣│國園股份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966000│限公司、順│9月15日起│││││元│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5│新臺幣│國園股份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00800│限公司、順│9月15日起│││││0元│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