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3號原告 洪榮福 被告 張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