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绣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佑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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