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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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原告 邱雲瑞
邱碧珍 邱碧英 邱春櫻 邱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被告 邱子金
邱慶賢 邱慶堂 邱慶渭 邱傳淵 邱雲福 邱家炭 邱慧珍 邱雲殿 (兼 邱秋桂廖玉英 之繼承人) 温如羚 邱許梅妹 邱家湧 邱創南 邱創聖 邱家財 邱家信 邱家旺 潘垂煌 許建寧 邱家義 桃園市邱金生宗族協進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邱家信被告 邱德奇
邱雲爕 邱雲彩 (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邱雲寬 (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邱燕美 (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邱羅雙妹邱慶銅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 邱家淡 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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