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原告 邱雲瑞
邱碧珍 邱碧英 邱春櫻 邱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被告 邱子金
邱慶賢 邱慶堂 邱慶渭 邱傳淵 邱雲福 邱家炭 邱慧珍 邱雲殿 (兼 邱秋桂 、 廖玉英 之繼承人) 温如羚 邱許梅妹 邱家湧 邱創南 邱創聖 邱家財 邱家信 邱家旺 潘垂煌 許建寧 邱家義 桃園市邱金生宗族協進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邱家信被告 邱德奇
邱雲爕 邱雲彩 (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邱雲寬 (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邱燕美 (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邱羅雙妹 ( 邱慶銅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 邱家淡 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