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告 洪智勇 上原告與被告高苑科技大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37元(含民國111年10月薪資75,041元、111年11月薪資73,948元、111年12月薪資73,948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20元(計算式:2,430元×2/3=1,6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0元(計算式:2,430元-1,620元=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