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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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林阿平 相對人高企國際有限公司
(即CAPITALFULLINTERNATIONALLTD)法定代理人 熊慶申
林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六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及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暨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合計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77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張及面額10萬元1張暨3萬5,000元,合計213萬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637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99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各該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2年8月5日北院木97執全正字第992號撤銷執行命令通知(以上均影本)、存證信函正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撤回執行後,於102年11月1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月20日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其迄未行使權利,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3月26日函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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