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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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債務人 張嘉彤張筱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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