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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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萬股│1│壹萬股│├──┼─────────────┼────────┼───┼──┼──────┤│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仟股│1│壹仟股│├──┼─────────────┼────────┼───┼──┼──────┤│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仟股│1│壹仟股│├──┼─────────────┼────────┼───┼──┼──────┤│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零股│1│貳佰叁拾伍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