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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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由檢察官聲請協商,經本院同意後,由當事人雙方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2項第1至第4款之事項達成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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