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549號債權人曾達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尚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按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
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