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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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九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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