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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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魏OOOO上列原告與被告帕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三十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本國人提起涉外民(家)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被告係紐西蘭籍人士,此有原告戶籍謄本、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本在卷可稽。然原告未將起訴狀繕本翻譯成英文,難使被告得藉其通曉之語言知悉原告起訴意旨,以確保被告訴訟程序上之基本權利。是原告之起訴狀未附英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家事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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