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子翔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150號、112年度偵字第550號、112年度偵字第567號、112年度偵字第753號、112年度偵字第1558號、112年度偵字第2481號、112年度偵字第3879號、112年度偵字第5378號、112年度偵字第6893號、112年度偵字第86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3號、112年度偵字第10417號、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2年度偵字第12614號、112年度偵字第11655號、112年度偵字第14276號、112年度偵字第14930號),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
638、16803、18511號、112年度偵字第18731、19579號、112年度偵字第4114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號、113年度偵字第2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子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謝昀哲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