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張秀珍 被告 劉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2,65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暨違約金等語(本院卷第9頁),嗣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2日當庭變更請求利息部分為按附表二利息欄所示機動計息等情(本院卷第31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本於同一請求基礎事實所為變更,依前揭規定,均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0元,借款利率為年利率4.6%計算,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8日起至110年7月8日止,1個月為1期,計84期。兩造約定還款方式依借據第4條規定,以每月8日為繳款日。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682,
65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暨違約金未償付。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資料、利率變動表各1份等件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表一:
┌─┬──────┬──────┬──────┬────┬───┬───────────────┐│編│借款金額│積欠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迄│約定年│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間│利率││├─┼──────┼──────┼──────┼────┼───┼───────────────┤│1│2,400,000元│1,682,652元│103年7月8│自105年│4.6%│自105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至110年7│11月8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月8日│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日止││列利率20%計付。│└─┴──────┴──────┴──────┴────┴───┴───────────────┘附表二:
┌─┬──────┬──────┬──────┬────┬───────┬───────────┐│編│借款金額│積欠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迄│約定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間│││├─┼──────┼──────┼──────┼────┼───────┼───────────┤│1│2,400,000元│1,682,652元│103年7月8│自105年│4.6%( 嗣隨本 │自105年12月9日起至清│││││日至110年7│11月8日│行公告定儲利率│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8日│起至清償│指數月變動加碼│內者按左列約定利率10%││││││日止│年率3.53%機動│,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調整)│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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