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被告 禾普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被告 黃東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禾普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禾普公司)於民國104年
12月21日邀同被告蘇泓展及黃東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中期貸款,借款期間自10
4年12月24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止,原告於104年12月24日依約撥款後,被告禾普公司須依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利率1.53%計算利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據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禾普公司並未依約還款,且被告禾普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5條第2款(加速條款)之約定,被告禾普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另依借據約定條款第4條及第5條約定,被告禾普公司亦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禾普公司有寄存於原告分支機構之存款,經原告於105年12月12日抵銷違約金後,被告禾普公司迄今僅攤還至105年9月23日之利息,仍有862,12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禾普公司另於104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蘇泓展及黃東旭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2,000,000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並於105年6月16日向原告借得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24日至105年12月24日止,原告依約撥款後,被告禾普公司須依原告短期放款按年率3.93%計息,其利率調整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自調整日起改按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7%計付。利息按月計付,本金於該筆借款到期日屆至時,一次清償本金。惟被告禾普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5條第2款(加速條款)之約定,被告禾普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4條及第5條之約定,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禾普公司仍未清償2,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綜上,被告禾普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862,126元、2,00
0,000元未予清償,被告蘇泓展及黃東旭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據授信約定書第15條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拒絕往來戶公告、撥還款明細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各1份、基準利率表2份、授信約定書
3份等件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表:
┌─┬──────┬──────┬─────┬────┬───┬────────────┐│編│借款金額│積欠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迄│約定│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間│年利率││├─┼──────┼──────┼─────┼────┼───┼────────────┤│1│1,000,000元│862,126元│104年12月│自105年│3.85%│自10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24日至109│9月24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按左列約定利率10%,逾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2│2,000,000元│2,000,000元│105年6月│自105年│3.79%│自10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24日至105│9月24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年12月24│起至清償││按左列約定利率10%,逾期│││││日│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