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4號聲請人 潘靜鴻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㈤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㈥至㈧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親屬 潘嘉宗 、 潘林阿梅 及聲請人全部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機構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聲請人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定書);另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或現仍持續履約中。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股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聲請人任職台灣鐵路管理局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
㈤、土地銀行軍公教貸款契約書及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轉匯單據(存摺內頁影本或支票存單),另註明貸款餘額、該筆貸款所用目的為何?
㈥、請釋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對潘嘉宗、潘林阿梅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若有,請提出其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請釋明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潘嘉宗、潘林阿梅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㈧、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如因兄長過世而繼承任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