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天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