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洪嘉婉
洪春冬
陳美燕
一、債務人洪春冬、洪嘉婉、陳美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債務人洪春冬、洪嘉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嘉婉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春冬、陳美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5筆,撥款金額合計本金153,580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洪嘉婉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春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4筆,撥款金額合計借款本金210,331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洪嘉婉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其中邀同債務人洪春冬、陳美燕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6,195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邀同債務人洪春冬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210,331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60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95元洪春冬、洪嘉婉、陳美燕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2新臺幣210331元洪春冬、洪嘉婉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95元洪春冬、洪嘉婉、陳美燕自民國110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210331元洪春冬、洪嘉婉自民國110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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