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莊玫憶
甯廷芳
徐育鳳 上列原告莊玫憶、甯廷芳、徐育鳳與被告 林阿爽馬正宇馬玉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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