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1,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