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鍾福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78元│鍾福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2%│││││1月30日起│││├──┼───────┼─────┼──────┼─────┼──────┤│002│新臺幣261,645│鍾福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元││1月30日起│││├──┼───────┼─────┼──────┼─────┼──────┤│003│新臺幣31,280元│鍾福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78元│鍾福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261,645│鍾福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