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鄭喆 名(原名: 鄭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2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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