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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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瑞恩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瑞恩於飲用酒類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執意駕車行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之服用酒類違背安全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車輛,且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高達每公升0.99毫克,對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另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且幸未造成他人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48號被告張瑞恩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瑞恩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上9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附近某工廠內食用羊肉爐加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返家。嗣於同日晚上9時15分許,行經太平區太堤東路與興隆路1段交岔路口,因酒後注意力降低,對員警指揮或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等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之情形。為警發現攔檢處理,發現其渾身酒味,遂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瑞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刑案現場測繪圖等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按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訂有明文。再按刑法第185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嫌,以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而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中酒精濃度而定,而警方測試器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乘以200即為當時之血中酒精濃度,又當呼氣濃度達0.25毫克時,將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之輕度中毒症狀,當呼氣濃度達0.5毫克時,將造成反應較慢、感覺降低、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業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釋在案;復參酌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亦認為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稽,準此,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既已高達每公升0.99毫克,且駕車過程因對員警指揮或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等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之原因,有顯然無法正常駕駛之情形。足認被告駕駛時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張瑞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智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