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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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2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漢笙(年籍資料、住居所詳卷)被告 藍功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功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463號),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陳漢笙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87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41頁至第45頁)。嗣經本院訂於113年3月25日進行審理程序,傳票送達至被告址設宜蘭縣○○市○○○路0巷00號住所,其經合法傳喚後未到庭;復訂於113年5月20日行審理程序,並至上址住所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再訂於113年7月29日行審理程序,被告仍未到庭;本院並於上開期日均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同上卷第71頁至第75頁、第83頁至第101頁、第113頁至第147頁、第153頁至第167頁、第173頁至第179頁、第187頁至第189頁),被告迄未陳報有何未能到庭之合理憑據,已足認確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外,依被告入出境資料,其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至柬埔寨,迄今仍滯留國外未歸;其並另因涉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現尚未緝獲到案,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等節,有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