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調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調字第6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黃瀧玄 即 黃家奇 上列當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
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
2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通知分別於同年11月28日及109年1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 陳報之 送達處所即桃園市○○區○○街○號2樓,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