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27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詠綺胡瀞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為胡瀞文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胡瀞文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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