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原告丙00000000被告乙○○
現於另案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有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一四號審理筆錄可按。原告則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之收狀章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