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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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台北縣新店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丙○○及甲○○2人清償借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998,847.元(即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亦應另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逕行送予被告,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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