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THITHUYHOI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VUTHITHUYHOI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LUUTHITHU」署押沒收;扣案之姓名為「LUUTHITHU」,護照號碼為「B0000000」號之越南國護照壹本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被告之犯意補充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女子,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另於同欄第15至16行關於「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入國登記表係由該欲入境我國之人所製作,以表明其搭乘某航空公司某班機欲進入我國國境之意思表示,自屬私文書,被告持偽造之入國登記表冒用LUUTHITHU之名義欲入境我國,自足以使我國入出國管理機關對於外國人入境我國審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及產生國境控管安全上之疑慮,甚至將使該被冒名之LUUTHITHU無端擔負不必要之法律責任,顯足以生損害於我國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外國人入境我國管理之安全性、正確性及該真正之名義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進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越南籍女子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未經許可入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持「LUUTHITHU」名義之不實護照及偽造之入國登記表以入境我國,已損害我國入出境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人之權益,更造成我國潛在社會治安問題,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其非法入境我國並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宜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於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LUUTHITHU」之署押1枚,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姓名為「LUUTHITHU」,護照號碼為「B0000000」號之越南國護照M本,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未經許可入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偽造之入國登記表,既已持向主管機關行使,非屬被告所有,除前揭偽造之署押部分外,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1│102年9月28日│旅客簽名欄│「LUUTHITHU」署│││入國登記表││押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