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行執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行執字第78號債權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魏國彦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如聲請人欲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