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債權人 鄭吳寶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寶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寶節僅為一般保證人,請提出對主債務人方財政財產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寶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