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吳怡恩吳怡慈余榮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求標的是否有誤,請查明後更正(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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