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玉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玉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玉梅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三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案件,業經本院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附表編號三十三至四十三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被告所犯各罪量刑事由均已如上審酌,並無理由在定應執行刑時予以減輕,本件被告各次犯行有情節相似、時間相近的情形,若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而減輕其刑,則無法在被告分別起意、數罪併罰下適當評價被告全部犯行,且各罪得否定應執行刑,有時僅繫於與案件完全無關的因素,例如犯罪發覺時間、檢警偵查進度、證據蒐集程度、被告是否到案等等,僅因上開因素,使部分案件不得合併定刑,若合併定刑案件又有「必減輕」之慣習,將對不得合併執行之受刑人不公平,故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1年11月09日10時30分許回溯4│101年03月19日20時許│102年06月02日上午7、8時許│││日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案號││││├───┬──┼──────────────┼──────────────┼──────────────┤││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訴字第30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4號│102年度訴字第788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5月13日│102年06月26日│102年08月3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4號│102年度訴字第788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6月27日│102年06月26日│102年10月0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6月02日上午7、8時許│101年11月09日上午10時30分許│101年03月20日上午8時許││││回溯3日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案號││││├───┬──┼──────────────┼──────────────┼──────────────┤││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2年度訴字第788號│102年度訴字第30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8月30日│102年05月13日│102年06月26日│││日││││││期││││├───┼──┼──────────────┼──────────────┼──────────────┤││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訴字第78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2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1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18日│102年10月17日│102年11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1月23日晚上7、8時許│102年01月23日晚上7、8時許│102年04月12日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75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5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4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1月13日│102年12月24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09日上午11時24分許│102年04月08日下午1時24分許│102年04月08日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2年04月16日上午11時3分許│102年04月16日下午某時許│102年04月09日下午2時1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09日下午3時49分許│102年04月11日下午5時57分許│102年04月11日下午7時54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16日下午3時18分許│102年04月18日上午11時42分許│102年04月18日下午1時12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19日下午2時28分許│102年04月20日下午5時28分許│102年04月23日晚上8時37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23日晚上8時37分許│102年04月24日中午12時17分許│102年04月22日下午1時22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年)│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22日下午1時22分許│102年04月25日上午11時46分許│102年05月09日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號│號│號│└──────┴──────────────┴──────────────┴──────────────┘┌──────┬──────────────┬──────────────┬──────────────┐│編號│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1-32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之刑│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臺中分院106聲2142號合併定10│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年)│年)││├──────┼──────────────┼──────────────┼──────────────┤│犯罪日期│102年05月10日下午1時10分許│102年05月10日下午4時2分許│102年03月1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字第5505、5893、6251、6419號│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2、5153、5154、5155號│││偵字第5747號│偵字第5747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7年01月2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8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6日│107年05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號│號││└──────┴──────────────┴──────────────┴──────────────┘┌──────┬──────────────┬──────────────┬──────────────┐│編號│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之刑│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18日│102年04月08日至102年4月30日│102年3月間至102年5月1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案號│2、5153、5154、5155號│2、5153、5154、5155號│2、5153、5154、5155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26日│107年01月26日│107年01月2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編號│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之刑│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3日│102年05月03日下午1時30分許│102年05月14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案號│2、5153、5154、5155號│2、5153、5154、5155號│2、5153、5154、5155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26日│107年01月26日│107年01月2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編號│四十│四十一│四十二│├──────┼──────────────┼──────────────┼──────────────┤│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之刑│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3日│102年05月13日│102年05月14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案號│2、5153、5154、5155號│2、5153、5154、5155號│2、5153、5154、5155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26日│107年01月26日│107年01月2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編號│四十三│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3-43經宜蘭地院106││││之刑│易319號合併定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1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5150、5151、515││││案號│2、5153、5154、5155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2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319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