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711號聲請人 鄭紹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康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
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票號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為107年8月20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日期尚未屆至),如有誤載,請補正確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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