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曾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94,46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88,98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8,98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679元、違約金雜費計1,8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852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528元曾世榮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002新臺幣59元曾世榮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003新臺幣1401元曾世榮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