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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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 蔣曉萍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蔣曉萍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809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