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60號聲請人 王聰富 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相對人 吳韋德 法定代理人 廖羿婷 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林銘宏
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