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債權人 徐華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鉫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鉫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