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 徐夕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氏 碧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新北市○○區○○○街○○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鄰近房屋民國107年6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捌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66.96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42,000元=2,81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