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康玉葉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瑋如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郭素雅
黃聰能 劉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