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請人 胡建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庭芸 債務人 康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款、保證及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1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擔保債權約定金額新臺幣捌佰萬元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庭芸、康金城,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日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債務人彭庭芸、康金城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15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違約金4,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大里區大義17-457.81全部2臺中市大里區大義17284.9024分之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60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宅、停車空間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49.48二層:47.08三層:47.08四層:41.35合計:184.99陽台:7.50雨遮:12.24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