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72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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