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葉梅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之管理人 葉阿玉葉阿運葉贊榮葉順賢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葉阿玉、葉阿運、葉贊榮、葉順賢已經死亡,則應陳報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之派下全體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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