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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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債權人鼎鋒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合約所示,契約當事人為奇宏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