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5號原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
1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