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6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世輝 (即 陳秀玉 之繼承人)、 石麗雪 (即陳秀玉之繼承人)、 石麗珠 (即陳秀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陳秀玉繼承情形之新北地方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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