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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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陳立賢
陳宇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耀星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振榮 間確認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